当事人:元谋县江边乡杞文清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LJXYT4K
经营者:杞文清,男,傈僳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现年67岁,小学文化。
2022年3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江边乡启宪安置点(启宪组团)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江边乡杞文清小卖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8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0年2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启宪安置点(启宪组团)江边村C-4-84号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日用百货等商品。
2022年3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江边乡启宪安置点江边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江边乡杞文清小卖部经营的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8月1日,以8.5元/盒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出品商: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组装商: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净含量:230克,生产日期(组装日期):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21日”的妙相源®自热火锅套餐(蔬菜)30盒,在保质期内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0盒,剩余10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10元/盒。
2、当事人于2021年8月1日,以8.5元/盒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出品商: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组装商: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组装日期):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21日”的妙相源®牛肉火锅(自热)30盒,在保质期内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4盒,剩余6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10元/盒。
3、当事人于2021年8月1日,以8.5元/盒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出品商:重庆市妙相源食品有限公司,组装商:快大厨食品产业(重庆)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组装日期):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21日”的妙相源®牛肚火锅(自热)30盒,在保质期内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6盒,剩余4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10元/盒。
4、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2.2元/包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16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31日,保质期:六个月”的康师傅注老坛酸菜牛肉面24包,在保质期内以3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1包,剩余3包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3元/包。
5、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2.2元/包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16克,生产日期:2021年8月14日,保质期:六个月”的康师傅注老坛酸菜牛肉面24包,在保质期内以3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9包,剩余5包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3元/包。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24.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6.食品外包装图片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经营十多年,一直以来遵纪守法,此次是因年事已高,疏忽大意造成;2.经营者杞文清为水电移民异地安置群众,为建设家园贷款、借款建房,加之新冠肺炎反反复复,收入大减;3.经营者杞文清安装了好几个心脏支架,每天不间断吃药;4.供两个小孩读书,一个读大学,一个读初中,家庭开销大,经营困难;5.已知道销售过期食品的严重性,保证今后一定把好货物销售关,保障好食品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经复核,当事人为水电移民异地安置群众,舍小家顾大家积极支援国家建设,且当事人事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4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水电移民异地安置群众,舍小家顾大家积极支援国家建设,此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并且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妙相源®自热火锅套餐(蔬菜)10盒、妙相源®牛肉火锅(自热)6盒、妙相源®牛肚火锅(自热)4盒、康师傅注老坛酸菜牛肉面8包;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