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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20号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 元谋县姜驿乡李美荣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HAK72W

经营者:李美荣,女,傈僳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现年59岁,初中文化。

2022年3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姜驿乡李美荣小卖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20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7月13日开始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日用百货等商品,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年3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姜驿街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姜驿乡李美荣小卖部”经营的10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以0.3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热水塘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者:淮北市香之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克,保质期:常温九个月,生产日期:2021/05/15”的笑一笑®红油鸭翅50袋,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6袋,剩余2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以0.3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热水塘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者: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克,保质期:常温8个月,生产日期:2021/03/12”的沪源®多味翅尖50袋,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7袋,剩余3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以0.7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热水塘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者:宿州市毅飞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2021/06/01”的辣海洋®多味香翅50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袋,剩余41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4.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以0.7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城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者:宿迁市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2021/05/20”的阿莲嫂®麻辣小腿王50袋,在保质期内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袋,剩余46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5.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以2.29元/瓶的价格,从四川购进瓶身包装标示为“生产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净含量:3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618”的芬达注橙味汽水24瓶,在保质期内以3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6瓶,剩余8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6.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以3元/桶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焦作市慕容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克,保质期:十个月,生产日期:20210303”的班干部®重庆小面12桶,在保质期内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0桶,剩余2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7.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以3元/桶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广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10412”的陈村®过桥米线12桶,在保质期内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6桶,剩余4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8.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以4元/盒的价格,从元谋县热水塘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辉县市银龙专用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0601”的麦克伦火鸡面12盒,在保质期内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9盒,剩余3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9.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以3元/盒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河南秾嘉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28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411”的嗨味忆族®韩式火鸡麻辣干拌面12盒,在保质期内以4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1盒,剩余1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10.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以2元/袋的价格,从美团优选购进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6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10419”的康师傅注麻辣牛肉面24袋,在保质期内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2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7.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美荣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6.涉案10种食品外包装图片各1份,证明元谋县姜驿乡李美荣小卖部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不申请听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该小卖部一直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平时的发现接近效期的商品我都会及时下架,这次是疏忽大意造成的,管理不到位,愿意承担责任;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检查后又仔细对店内所有商品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止危害扩大;3.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这次被查获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大,没有消费者投诉在该店消费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近年来一直守法经营,这次是第一次被处罚;4.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近年受网络购物冲击及疫情影响,实体零售生意越来越难做,利润空间小。姜驿又处于边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加之2021年8月份经营者丈夫杨凤勇生病去世,家庭负担重,经济压力大;5.认真整改。事情发生后,该店认真进行整改,在店里设立了一个区域放置下架食品,每个月定期检查,接近有效期或者包装破损的商品及时下架放在专门区域,避免将过期食品及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混放销售,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1、2、3、4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不发达,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积极进行整改,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不发达,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此次违法属首次,且涉案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笑一笑®红油鸭翅24袋,沪源®多味翅尖33袋,辣海洋®多味香翅41袋,阿莲嫂®麻辣小腿王46袋,芬达橙味汽水8瓶,班干部®重庆小面2桶,陈村®过桥米线4桶,麦克伦火鸡面3盒,嗨味忆族®韩式火鸡麻辣干拌面1盒,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袋;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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