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96W58M
经营者:贺鹏,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现年33岁。
2022年2月1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开展市场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于2016年07月0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为:名称: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M96W58M;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中心街;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文体办公用品、服装、五金、烟花爆竹、家用电器、手机及配件、百货、床上用品、针织品、电子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水果、蔬菜、肉类、冷冻肉制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购进化妆品在“元谋县黄瓜园镇心相连购物广场”内销售,我局于2022年1月13进行市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销售,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告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前改正。2022年2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继续经营化妆品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未进行记账及核算,无法计算营业额及利润。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贺鹏的居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情况;
5.市场检查告知书1份,证明2022年1月13日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情况。
2022年2月2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登记机关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450 元以上 105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