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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2号

日期:2022年03月10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P2EG52P

经营者:经营者:白盛卫,男,傈僳族,1983年10月09日生,现年38岁,初中文化。

2022年2月1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执法检查时,查获“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经营者涉嫌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加工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10月09日办理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元谋县黄瓜园镇海洛村委会小那别村开设“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经营白酒加工销售。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进行检查时,该酒场经营者白盛卫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日期:2020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元)市监第058号市场检查告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前改正。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白盛卫持有的健康证明仍然是超过有效日期的。

元谋县黄瓜园镇白盛卫酒场经营者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生产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和经营者涉嫌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加工销售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加工销售及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白盛卫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5.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白盛卫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6.(元)市监第058号市场检查告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加工销售的事实。

2022年2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经营者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生产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白酒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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