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EQDL2E
负责人:杨菊梅,女,彝族,1980年7月19日生,现年42岁,本科学历。
2022年1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一退两抗”药品实名登记检查,在依法对“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涉嫌独立购进药品销售。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字〔2022〕9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市物清〔2022〕9号),当场扣押了当事人独立购进的药品。
经查,当事人原名称叫元谋县姜驿乡丽明仁安药店,于2005年4月开办,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3月27日当事人加盟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于2020年4月15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0年7月21日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1月19日,我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一退两抗”药品实名登记检查,在依法对“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处方药区货柜墙角纸箱内堆放有“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6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0盒、肺宁颗粒20盒、感冒灵颗粒14盒、醋酸地塞米松片30瓶、天麻片10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索证索票相关材料,调取计算机系统也未查见上述药品的进、销、存记录台账。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肺宁颗粒、感冒灵颗粒、醋酸地塞米松片、天麻片是当事人独立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因此在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不能追溯到上述产品的进、销、存记录台账情况。
当事人自2021年7月19日开始就独立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进行销售,至案发当日5次从该公司购进药品销售:
一、2021年7月19日购进以下药品销售:
1.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盒十二乌鸡白凤丸(小蜜丸),规格:9g×12袋/盒,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西桔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304,生产日期2021-03-24,有效期至2023-02-2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768,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货值金额26元,获违法所得9元;
2.以1.3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0瓶醋酸地塞米松片,规格:0.75mg×100片/瓶,生产厂家: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11022,生产日期2011-11-02,有效期至2024-11-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1845,以3.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0瓶,剩余30瓶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该药品货值金额350元,获违法所得154元;
3.以9.99元/支的价格购进了5支维A酸乳膏(迪维霜),规格:0.025%×15g/支,生产厂家: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150002,生产日期2021-06-02,有效期至:2023-05-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817,以13元/支的价格销售了5支,货值金额65元,获违法所得15.05元;
4.以5.2元/瓶购进了5瓶克林霉素甲硝唑搽剂,规格:40ml/瓶,生产厂家: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507,生产日期2021-05-12,有效期至2023-04-3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436,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瓶,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0元,获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销售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491元,获违法所得202.05元。
二、2021年11月1日购进以下药品销售:
1.以6.1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规格:15mg×24片/盒,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A2102002,生产日期2021-02-13,有效期2023-01-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348,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货值金额100元,获违法所得38.8元;
2.以6.66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感冒灵颗粒,规格:10g×9袋/盒,生产厂家:华润三九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6103H,生产日期2021-06-23,有效期至2023-05-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940,以11元/盒的价格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55元,获违法所得21.7元;
3.以1.9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0盒健胃消食片,规格:0.5g×12片×2板/盒,生产厂家:江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92011,生产日期2020年9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464,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0盒,货值金额150元,获违法所得90.3元;
4.以0.9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规格:5mg×7片×2板/盒,生产厂家: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31013,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89,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未售出,剩余20盒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该药品货值金额40元,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345元,获违法所得150.8元。
三、2021年12月7日购进以下药品销售:
1.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天麻片,规格:100片/瓶,生产厂家:广西禅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903,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736,以7元/瓶的价格销售,未销售,剩余10瓶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该药品货值金额70元,未获违法所得;
2.以7.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肺宁颗粒,规格:10g×10袋,生产厂家: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1110,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3003,以9.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货值金额95元,获违法所得20元;
3.以17元/支的价格购进了3支烧烫伤膏,规格:40g/支,生产厂家: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8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421,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以25元/支的价格销售了3支,货值金额75元,获违法所得24元;
4.以1.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规格:20mg×14粒,生产厂家: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601212R,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577,以3.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货值金额35元,获违法所得23元。
当事人销售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275元,获违法所得67元。
四、2022年1月11日购进以下药品销售:
1.以6.1元/瓶的价格购进5瓶猴头菌片,规格:100片/瓶,生产厂家:湖北美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10811,生产日期2021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862,以8.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瓶,货值金额42.5元,获违法所得12元;
2.以6.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肺宁颗粒,规格:10g×10袋/盒,生产厂家:吉林省罗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0027,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5957,以11元/盒的价格销售,未售出,剩余20盒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该药品货值金额220元,未获违法所得;
3.以2.3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规格:0.25g×6片/盒,生产厂家: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B211002A46,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0160,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0盒,货值金额100元,获违法所得54元;
4.以34.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蓝芩口服液,规格:10ml×12支/盒,生产厂家: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龙凤堂中药有限公司,批号:21022782,生产日期2021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1005,以4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225元,获违法所得50.5元;
5.以5.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0盒感冒灵颗粒,规格:10g×9袋/盒,生产厂家: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10730,生产日期2021年7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019,以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6盒,剩余14盒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该药品货值金额180元,获违法所得22.8元;
6.以0.01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清火片,规格:0.31g×24片/盒,生产厂家: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10505,生产日期2021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3479,以3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货值金额30元,获违法所得29.9元;
7.以2.9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0盒咳特灵胶囊,规格:30粒/盒,生产厂家:广州小奇灵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100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979,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0盒,货值金额180元,获违法所得90.3元;
8.以5.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肾石通颗粒,规格:15g×10袋,生产厂家:甘肃岷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1103,生产日期2021年11月9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2021054,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货值金额80元,获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销售以上8种药品货值金额1057.5元,获违法所得合计206.23元。
五、2022年1月14日购进以下药品销售:
1.以5.00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3盒感冒咳嗽颗粒,规格:10g×10袋/盒,生产厂家:四川泰乐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1201,生产日期2021年12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785,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3盒,货值金额130元,获违法所得64.97元;
2.以2.82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0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规格:12粒/盒,生产厂家: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10705,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511,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0盒,货值金额180元,获违法所得 95.4元;
3.以3.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30瓶感冒清片,规格:0.22g×100片/瓶,生产厂家:广东五虎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010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857,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0盒,货值金额165元,获违法所得64.5元;
4.以2.99元/瓶的价格购进了30瓶土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瓶,生产厂家: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109108,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2020392,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0盒,货值金额180元,获违法所得90.3元。
当事人销售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655元,获违法所得315.17元。
当事人五次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独立购进上述药品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823.5元,获违法所得941.25元。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左右以10元/盒的价格从街上摆摊的摊贩手中购买了“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30盒,外包装标签标注:规格:0.5g×60粒/盒,研制单位:北京福瑞康中医研究院,生产企业: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055号,执行标准:Q/HNJH011-2009,生产批号:2021-09-06,生产日期:2021-09-07,保质期至2023-09-06,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自家使用了2盒,剩余26盒于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查扣。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已吊销,吊销日期为2013年01月29日。为进一步查明该产品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请河南周口市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是否为合法生产企业;“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是否为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55号”是否为“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的有效批准文号。2022年2月16日,我局收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周淮市监药协复函【2022】01号),复函内容为“接你局文件元市监函【2022】1号后,经调查核实,回复如下:1、周口市淮阳区辖区内无曹河工业园;2、周口市淮阳区辖区内无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上述“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货值金额45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作为加盟连锁店,本应只能向加盟的“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药品,但当事人却独立向“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销售。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伪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三)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代号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独立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及销售伪劣商品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菊梅、王丽梅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及药品经营范围;
5.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负责人不能到场配合调查,委托门店店长配合调查,并处理相关事宜;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情况和送达情况;
7.四川聚创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证明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五次独立从四川聚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8.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怀德仁大药房经营合作合同1份,证明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元谋县姜驿丽明仁安店签订经营合作合同及合同约定情况;
9.“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使用说明书1份和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的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和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等情况;
10.《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关于协查冬虫草全蝎胶囊相关事宜的函》和中国邮政寄件收据各1份,证明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产品的情况;
11.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特快专递票据各1份,证明经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的生产企业和地址不存在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1份,证明河南健华药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的事实。
2022年2月2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销售的行为和销售伪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的药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独立购进药品的行为;
2.没收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0盒、肺宁颗粒20盒、感冒灵颗粒14盒、醋酸地塞米松片30瓶、天麻片10瓶;
3.没收违法所得941.25元;
4.处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00941.25元。
当事人销售伪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二款“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伪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行为;
2.没收“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6盒;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菊梅和直接责任人员王丽梅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对未售出的“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6盒)处以正品货值总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5元(450元×10%);对已售出的“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盒)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0元(10元×1)。罚款合计55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206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独立购进药品的行为和销售伪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0盒、肺宁颗粒20盒、感冒灵颗粒14盒、醋酸地塞米松片30瓶、天麻片10瓶、“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26盒;
3.没收违法所得951.25元;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菊梅和直接责任人员王丽梅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处以罚款100055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03006.25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