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x,男,彝族,身份证号:53232819901113xxxx,联系电话:1888876xxxx,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xxxx,现在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德里康村从事种养殖业。
当事人经营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构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18日上午9点,元谋县羊街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站长杨xx接到德里康村村民李xx电话,告知德里康村李x(系李xx父亲)家有2头小猪不吃食,且之前李x家已经死了1头小猪。2021年中午14点,元谋县羊街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派执法人员到达德里康村李xx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看李树飞家猪只病情和抽血送检及养殖现场勘验,发现当事人和销售方在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况下,以微信和电话联系方式,从湖北省一个微信名为AAA大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商那里网购了4头母猪(其中:1头80公斤左右的母猪已怀孕、3头10公斤左右的后备母猪),并由不知名的人长途运输到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德里康村12号给李xx家饲养,4头猪于2021年3月6日凌晨0点40分运达李树飞家。3月7日,4头猪均生病不吃食,到3月16日死了1头。3月18日,在诊治过程中,羊街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人员方才了解到该猪是网购来的,立即对网购剩余的3头生猪进行采血送检,3头生猪均无原挂免疫标识(至3月18日晚扑杀前的标识为羊街镇畜牧兽医站3月18日中午采血时加施的),调入前和调入后均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机构遂于3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规购入生猪4头,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1年3月18日对李xx家养殖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月19日对李树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和李xx老表李海光与微信名AAA大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历史聊天记录截图4张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购买、运输生猪4头,并于3月16日死了1头,幸存3头,购入生猪支付了18300元的事实。证据二:2021年3月18日摄于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德里康村12号李xx家畜禽养殖厩内生猪的4张照片和对李xx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购入4头母猪(1头80公斤左右的母猪已怀孕和3头10公斤左右的后备母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幸存的3头母猪无原挂免疫标识(扑杀前的标识为羊街镇畜牧兽医站3月18日中午采血时加施的),且调入前、后均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事实。证据三:2021年3月18日拍摄于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德里康村的无害化处理现场图2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网购幸存的3头母猪和自家原来饲养的4头生猪已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的事实。证据四: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构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2021年3月6日凌晨调入的母猪未附检疫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本机构于2021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动监(防疫)告[2021]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构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积极配合羊街镇人民政府将还再饲养的7头生猪于2021年3月18日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以及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养殖形式属散养,其饲养的最后1头生猪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后,经过21天监测,周围3公里内未出现生猪异常死亡,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即:“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因当事人家庭情况特殊,其在离婚后独自抚养1个12岁的小孩,且其弟意外去世不久,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即:“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因此在适用罚款处罚时,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人文情怀,给予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足以起到惩罚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即“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8300元×10%=1830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专用凭证后,持此专用凭证到元谋农村商业银行元马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24111300000427800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元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