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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兽药)罚〔 2021〕1号

日期:2021年12月2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当事人:楚雄光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元谋分公司

负责人:李xx,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232319620811xxxx,家住牟定县戌街乡水桥村委会xxxx ,联系电话:1592596xxxx 。

经营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法那禾桥头发祥路94号。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元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20年4月13日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门市抽样品(芮城县金馥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痛定注射液,包装10ML×5支,规格10ML/支,批号1908001,生产日期20190821的兽药产品),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该机构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BG20200095,确认该产品药物含量不符合规定。

经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从楚雄光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该批次兽药产品共计50盒,抽样检测8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兽药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该批次的兽药产品,42盒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且销售价格每盒2.5元,总计违法所得42×2.50元/盒=105.00元,货值金额50×2.50元/盒=125.00元 。

你单位经营的上述兽药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为劣兽药。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劣兽药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收集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21年3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但未能提供购货凭证,电子购销台账不完善等情形,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犯所得105.00元。

2.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即125.00元×4倍﹦50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大写):陆佰零伍元整,¥60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元马信用社缴纳罚款(注:缴纳罚款前先到本机关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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