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 >> 处罚和强制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49号)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 元谋县新华乡云兴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2328600146991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新华乡庙门下村

经营者:倪云春,男,彝族,1987年6月9日,现年35岁,初中文化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1年10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新华乡庙门下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新华乡云兴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7种食品。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1]49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20日开始在元谋县新华乡庙门下村,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文化用品及百货等商品,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1年10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元谋县新华乡庙门下村开展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新华乡云兴商店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待售,其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

1.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以1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商通商贸元谋分公司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湖南省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95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0年8月27日”的真心棒(红烧牛肉味)20袋,在保质期内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8袋,剩余14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2元/袋。

2.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以1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商通商贸元谋分公司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湖南省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8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0年9月8日”的真心棒(川香牛肉味)10袋,在保质期内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2元/袋。

3.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以1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商通商贸元谋分公司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湖南省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8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0年9月8日”的方方棒(炭烤鸡肉味)10袋,在保质期内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2元/袋。

4.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以0.3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源源副食批发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开封市文军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2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0年8月24日”的文军®劲爆素牛肉(调味面制品)50袋,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8袋,剩余12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0.5元/袋。

5.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以10.5元/袋的价格,从楚雄商通商贸元谋分公司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云南民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的民康元®果味硬糖35袋,在保质期内以13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2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13元/袋。

6.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以0.3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源源副食批发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河南珊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2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的周首林®素食螺丝肉味调味面制品50袋,在保质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1袋,剩余39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0.5元/袋。

7.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以43元/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昕昊食品经营部购进包装标示为“生产商:浙江娃哈哈昌盛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00720”的娃哈哈营养五谷复合蛋白饮品8件(12瓶/件),在保质期内以5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7件,剩余1件(12瓶)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标价为55元/件。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57.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2021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1﹞4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倪云春的公民身份情况;

6.食品外包装图片7份,证明元谋县新华乡云兴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2021年11月30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不申请听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1.本店地处元谋县新华乡,属山区地区,经济不发达,人员外出务工较多,生意难做。2.本店在新华乡经营已有五年,一直遵纪守法,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过期食品的想法,本次属于首次违法。3.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没有抵触情绪和抵触行为。4.本店经营规模小,小本经营,此次查到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5.此次在本店检查提出的其他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今后会加强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索证索票,确保食品安全。

经复核,当事人地处山区,经济不发达,主观上故意违法,属首次违法,当事人接到消费者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后,积极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没有推诿,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之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1、2、3、4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地处山区地区,经济不发达,主观上故意违法,属首次违法。当事人接到消费者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后,积极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没有推诿,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之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真心棒(红烧牛肉味)14袋、真心棒(川香牛肉味)3袋、方方棒(炭烤鸡肉味)2袋、文军®劲爆素牛肉(调味面制品)12袋、民康元®果味硬糖3袋、周首林®素食螺丝肉味调味面制品39袋、娃哈哈营养五谷复合蛋白饮品1件(12瓶);

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上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50号)
下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4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