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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50号)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广丰天顺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P0M721

住所: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建科国际城商铺。

经营者:杨远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5月6日出生,现年53岁。

 

2021年11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建科国际城商铺开展创卫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广丰天顺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经营6种型号的避孕套。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50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建科国际城商铺经营元谋县元马广丰天顺超市,经营场所面积约1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120余种商品,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1年11月4日,查获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以下避孕套:

1.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天津中生乳胶有限公司生产的第六感颗粒激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3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2.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天津中生乳胶有限公司生产的第六感超薄平滑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3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3.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天津中生乳胶有限公司生产的第六感螺纹诱惑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2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4.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天津中生乳胶有限公司生产的第六感超薄超滑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2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5.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胆爱吧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2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6.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京东平台上以5.92元/盒价格购进广东、冈东卫生科技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3盒,购进后准备以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尚未售出。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上述避孕套货值金额为88.8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同日,还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

1.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万阳食品经营部以5元/罐价格购进包装标注深圳市永盛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年8月21日,保质期至2020年10月21日的奥丁格出口装啤酒6罐,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6元/罐价格销售2罐,剩余4罐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2.2020年3月5日,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万阳食品经营部以3.2元/罐价格购进包装标注昆明华狮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年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大理啤酒(V8)24罐,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4元/罐价格销售23罐,剩余1罐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3.2021年8月21日,当事人从元谋中月食品有限公司以5元/袋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元谋中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8月19日,保质期60天的小麻花2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以6元/袋价格销售1袋,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待售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9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擅自超范围经营避孕套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元市监扣﹝2021﹞50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远金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避孕套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账》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销货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的情况;

7.涉案物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11月2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11月26日,元谋县元马广丰天顺超市经营者杨远金向我局提申辩,理由如下:1.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2.违法数量少,金额小;3.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建立进销货台账;4.2019年爆发疫情后,实体经营萧条,生意一落千丈,为响应国家关门一个多月;5.元谋县创建卫生城市修路,这条街上属于半封闭状态,街上来往人很少;6.供货商每月都会来店内检查日期,店内员工就没有过多的关注该类商品日期,面对如此惨淡生意,店内处于亏损状态,要求减轻处罚。

经本局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第1.2.3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数量少,金额小;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建立进货台账,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小,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避孕套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到相应的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数量少,金额小;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避孕套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处以200元罚款。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奥丁格出口装啤酒4罐、大理啤酒(V8)1罐、小麻花1袋。

2.处以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避孕套和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奥丁格出口装啤酒4罐、大理啤酒(V8)1罐、小麻花1袋;

3.处以罚款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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