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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46号)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 杨有明,男,汉族,中专文化,1997年10月30日出生,现年24岁。

 

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2号《案件移送函》,将《孙**、殷**、李**、曹**、杨有明、杨**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案》移送我局。

2021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查获杨有明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550公斤。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后,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有明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46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17日,当事人杨有明驾驶川DCY697皮卡车到元谋县江边乡卡莫村分别向两户烟农家购买以下烟叶:

1.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上桔二烟叶220公斤,付款6160元;

2.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上桔三烟叶330公斤,付款5940元;

当事人购买上述烟叶550公斤,共支付购买烟叶款12100元,运到四川省会理县黎洪乡可以卖13090元。

2021年10月17日当事人驾驶川DCY697皮卡车从元谋县江边乡卡莫村将上述烟叶运往四川省会理县黎洪乡售卖,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处查获,同时被查获的还有孙**、殷**、李**、曹**等人

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2号《案件移送函》,将孙**、殷**、李**、曹**、杨有明、杨**涉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有明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草专卖品(烟叶)的扣押期届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了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倒卖上述烟草专卖品(烟叶),货值金额12100元。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各1份、《送达回证》2份,川DCY697车辆检查照片复印件和川DCY697车辆称重、堆放入库记录照片复印件各1组,《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查获杨有明涉嫌倒卖烟叶及对杨有明驾驶的川DCY697皮卡车进行检查、询问、现场称重的情况;
3.《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46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有明的公民身份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扣[2021]42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当事人涉嫌倒卖烟叶的情况;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叶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运输,仍然从烟农手中购买烟叶倒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550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上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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