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吉乔,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04月10日出生,现年38岁
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2号《案件移送函》,将孙**、殷**、李**、曹吉乔、杨**、杨**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
2021年10月17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处查获曹吉乔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烟叶)550公斤。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后,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曹吉乔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45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查,2021年10月17日下午,当事人曹吉乔驾驶川WHA815五菱荣光汽车到元谋县江边乡卡莫村委会卡莫村,以11元/公斤、17元/公斤、25元/公斤价格,向一烟农家购买550公斤烟叶,共支付了11500元购烟款。
2021年10月17日晚上,当事人将收购来的550公斤烟叶装上川WHA815五菱荣光汽车,准备贩运到四川省会理县黎洪乡售卖,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处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被查获的还有孙**、殷**等人。
2021年10月19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2号《案件移送函》,将孙**、殷**、李**、曹吉乔、杨**、杨**等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曹吉乔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涉嫌倒卖的550公斤烟草专卖品(烟叶)的扣押期届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了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倒卖上述烟草专卖品(烟叶),货值金额11500元。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元烟移[2021]第002号)《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财物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各1份、《送达回证》2份,川WHA815车辆检查照片和川WHA815车辆称重、堆放入库记录照片复印件各1组,《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年10月17日晚元谋县烟草专卖局在元谋县启卡公路坡脚南侧路段处,查获曹吉乔涉嫌倒卖烟叶及对曹吉乔驾驶的川WHA815五菱荣光汽车进行检查、询问、现场称重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吉乔的公民身份情况;
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45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扣[2021]45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当事人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事实。
2021年12月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叶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运输,仍然从烟农手中购买烟叶倒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550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