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9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出生日期:1997年02月1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29日01时许,仲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元昆路**酒吧V01卡座上酒后吵闹,被内保拉劝出酒吧,杨某某在拉劝仲某某出**酒吧过程中与老板张某某发生口角争吵,随后杨某某返回**酒吧将V01卡桌和V02卡桌掀翻在地,造成酒瓶、酒水架、果盘架损坏,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损失价值540元;酒瓶在掀翻落地时,砸着正在打扫卫生的保洁员黄某某右小腿前侧,致使黄某某右小腿前侧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五日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自2021年12月01日至2021年12月06日止);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十五日内自行到农行元谋县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