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11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男,出生日期:1994年04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杨某于2019年开始吸毒,2019年05月24日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平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03时许,杨某在元谋县元马镇***酒店202号房间内与陈某某、廖某某三人一起用一个矿泉水瓶、两张锡箔纸和五根吸管自制吸毒工具使用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杨某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00分许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酒店509号房间查获,经对杨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2021年11月25日10时30分,杨某因涉嫌吸毒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传唤至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调查。并对杨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物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宣布之日起,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09日)的处罚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