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黄)行罚决字〔2021〕40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出生日期:1984年08月0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09月07日22时许杨某某与罗某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烤店门外一起吃烧烤,9月8日0时许杨某某与罗某酒后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殴打了对方,双方无外伤。后双方到医院进行医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永司法鉴[2021]法临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意见: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轻伤、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某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十五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进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