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8号 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男,出生日期:1979年11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唐某某于2017年开始吸毒,2017年6月22日因吸毒被元谋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6日中午15许,唐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三楼的出租房内与“***”、“***”、“**”、“***”四人一起用矿泉水瓶、锡箔纸和吸管自制吸毒工具使用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唐某某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16分许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2021年11月11日10时52分许,唐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传唤至元谋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调查。并对唐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唐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塑料吸管九根、脉动饮料瓶一个、550ml农夫山泉矿泉水瓶一个、蓝色打火机一个。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十日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壹 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