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1〕37号
当事人: 李陈,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2月10日出生,现年37岁。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1号《案件移送函》,将李陈、牛某某、李某3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李陈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案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陈涉嫌倒卖的660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37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经查,自2021年8月开始,李陈与李某合伙做烤烟生意。2021年9月3日,李某叫李陈驾驶云DWW855长安面包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阿岗镇高桥村委会河格村两户烟农家购买烟叶,以9500元的价格向一烟农家购买烟叶380公斤(25元/公斤);以12000元的价格向另外一烟农家购买烟叶418公斤(28.71元/公斤),共购买烟叶798公斤,支付购烟款21500元(收购时李陈没有带钱,打电话给合伙人李某,李某向董某某借了21500元,董某某通过微信向李陈转款后,李陈用微信向烟农支付了全部购烟款)。
2021年9月3日晚上,李陈将收购来的660公斤[另外的138公斤因装不下留在了烟农家(以25元/公斤收购的那家)]烟叶装上云DWW855长安面包车后,在陆良县活水乡停放了一天,2021年9月5日收到李某发的导航定位,从陆良南上高速,准备运输到四川省会理县销售,2021年9月6日凌晨在元谋县龙姜公路K15路段处被元谋县公安局查获。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1号《案件移送函》,将李陈、牛某某、李某3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李陈、李某涉嫌倒卖的烟叶660公斤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37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021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知李陈、李某就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案配合调查时,李坤某而不接受调查,电话中声称自己已外出打工,无法回来。李陈配合接受调查,对自己和李坤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倒卖660公斤烟叶的责任由自己一人承担。
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涉嫌倒卖的660公斤烟草专卖品(烟叶)的扣押期届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了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倒卖的660公斤烟草专卖品(烟叶),货值金额18050元。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财物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元谋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复印件各2份,《安全检查笔录》《检查云DWW855车辆照片》《李陈称重记录照片》《绿艳过磅单记录单及相关图片文字》《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各1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元谋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各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1年9月6日凌晨元谋县公安局在元谋县龙姜公路K15路段处查获李坤、李陈涉嫌非法运输烟叶及对李陈驾驶的云DWW855长安面包车进行检查、(讯)询问、现场称重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陈的公民身份情况;
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37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倒卖烟叶的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元市监托管[2021]1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叶委托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保管贮存的情况;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扣[2021]37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涉嫌倒卖烟叶的情况;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确认了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文书的情况;
8.《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叶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运输,仍然从烟农手中购买烟叶倒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660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