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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1〕47号)

日期:2021年12月07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1〕47号

 

    当事人: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597147223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羊街镇甘泉村委会洒马旧村

    法定代表人:杨其芝。

 

2021年7月1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元谋县羊街镇甘泉村委会洒马旧村依法对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C21198060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n1:5; n2:3; n3:未检出; n4:未检出; n5: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C21198060001《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成立,在元谋县羊街镇甘泉村委会洒马旧村从事山泉水生产销售,生产工艺流程为: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200桶(净含量:18.9L)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2021年7月12日以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供水站193桶,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7桶送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0桶水全部销售完。2021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C21198060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n1:5; n2:3; n3:未检出; n4:未检出; n5: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SC2119806000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21年8月17日,接到《检验报告》后,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派销售人员在公司和元谋县城供水站的显著位置张贴《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召回公告》,告知购买到2021年7月11日生产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客户,于2021年9月30日前到供水站换货或免费退款。因供水站的水均已售出,销售方式是零售,未留存消费者信息,无法召回不合格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2021年9月21日,当事人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了整改并上报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当日,立即停止生产,查找发生不合格的原因,2021年8月18日上昆明找生产饮用水的专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购买了10组二氧化氯A、B消毒剂,按照专家的指导,对罐装机器下面的消毒箱进行消杀处理。2021年9月8日对全面整改后重新生产的饮用山泉水取样,送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1年9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No:Y15J20212098),2021年9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检验报告》(No:Y15J20212098),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桶装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货值金额1000元,获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依法实施抽样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1年8月17日对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已经销售完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其芝、郑某某的公民身份;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C211980600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7月11日生产经营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检验结果已经告知当事人,《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元谋润露山泉记账明细和元谋润露山泉水厂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经营汇总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

8.《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召回公告》1份及在公司、供水站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的情况;

9.检验报告(No:Y15J20212098)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后,于2021年9月8日对重新生产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送检,经送检,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的情况;

10.《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11.《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确认及整改等情况。

2021年11月9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以下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理由:1.管理不到位,不是主观上故意违法;2.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公司规模小,经营困难;4.及时纠正,认真整改;5.家庭连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企业经济极其困难。

经复核,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上故意违法,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认真进行了整改,将产品送检,检验结果合格,且没有消费者反映饮用了当事人生产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当事人提出的1、2、3、4、5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予以采纳,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今未有消费者反映饮用了当事人生产的润露山泉饮用山泉水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主观上无故意违法,案发之后,认真进行整改,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0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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