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1〕25号
当事人: 牛文成,男,汉族,中专文化,1989年4月3日出生,现年32岁。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1号《案件移送函》,将李某、牛文成、李某3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牛文成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倒卖的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25号)和《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经查,2021年9月4日当事人牛文成驾驶云D570ZM长安面包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阿岗镇高桥村委会河格村向两户烟农家购买烟叶,其中向一烟农家购买烟叶87公斤,现金支付2310元(折合26.55元/公斤);向另外一烟农家购买烟叶226公斤,现金支付6300元(折合27.88元/公斤)。当事人向两户烟农共收购烟叶313公斤,现金支付购烟款8610元。当日,当事人将购买来的313公斤烟叶和自己家种植烘烤的537公斤烟叶,装入云D570ZM长安面包车上停放在自己家中。2021年9月5日凌晨,当事人驾驶云D570ZM长安面包车到陆良县城,19时从陆良南上高速公路,按照联系人李某告诉的路线,准备运输到四川省会理县销售,于2021年9月6日凌晨在元谋县龙姜公路K15路段处被元谋县公安局查获。
2021年9月22日,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以元烟移[2021]第001号《案件移送函》,将李某、牛文成、李某3人涉嫌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移送我局,随案移送的还有850公斤烟叶。经询问,云D570ZM长安面包车上装载的850公斤烟叶,其中有313公斤是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阿岗镇高桥村委会河格村两户烟农家中购买的,另外537公斤烟叶是当事人牛文成家自己烘烤的,为了赚取利润,当事人牛文成将自家的烟叶和倒来的烟叶从陆良运往四川会理贩卖。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倒卖的313公斤烟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涉嫌倒卖的313公斤烟草专卖品(烟叶)的扣押期届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了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货值金额8610元。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回执》复印件各1份,《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元谋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复印件2份、《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元谋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检查云D570ZM车辆照片》《牛文成称重记录照片》《绿艳过磅单记录单照片》各1份,证明2021年9月6日凌晨元谋县公安局在元谋县龙姜公路K15路段处查获车牌号云D570ZM长安面包车涉嫌非法运输烟叶的情况以及检查、询问、现场称重等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牛文成的公民身份情况;
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扣[2021]25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5.《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扣[2021]25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当事人倒卖的烟叶的情况;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的文书;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元市监托管[2021]1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倒卖的烟叶委托楚雄州元谋县烟草专卖局保管贮存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2份、客户名称为牛国忠的《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陆良分公司)烟叶收购合同完成清单》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牛文成和牛某某的父子关系;牛文成家系陆良县的烟农;
9.《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2日,本局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明知烟叶是国家专卖品,私人不得擅自买卖运输的情况下,从云南省陆良县运往四川省会理县赚取利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313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