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66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97年04月3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10月10日开始吸食毒品,后多次采用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2021年10月12日02时许,张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凤仪公园元双公路大桥下利用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来的麻黄素以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1年10月29日07时许,张某某被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并对张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之日起,行政拘留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元谋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为十一日,执行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09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