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2号 违法行为人:文某某,男,出生日期:1991年10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05日, 文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元通街元马***上班期间与前来取包裹的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造成张某某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文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