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7号 违法行为人:文某某,男,1976年0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29日10时许文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用***免费发放的针筒注射毒品海洛因,随后将注射工具丢弃在卫生间垃圾桶内。文某某于2021年11月04日11许在***被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文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冰毒阴性,并对文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且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文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十五日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