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羊街)行罚决字〔2021〕15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出生日期:1964年11月0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羊街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羊街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元谋县羊街镇***的王某某和本村的张某某之前就有矛盾,而两家在***的承包地又东西相连在一起,今年王某某家种植辣子,张某某家种植番茄。2021年09月15日下午,在***王某某家辣子地内,为了张某某家摘番茄要从王某某家辣子地经过的问题,王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了冲突,冲突中王某某把张某某家装番茄的箩筐推倒后,王某某和张某某两个便扭打起来,在扭打的过程当中,王某某用嘴把张某某的左面部咬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书证,伤情检查笔录、伤情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宣布后,王某某由元谋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民警送元谋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3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