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3号 违法行为人:思某某,男,出生日期:1990年03月1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08月09日22时许,唐某某、思某某到元谋县元马镇中兴街***门口找顾某某讨要债务,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随后思某某与顾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思某某用右脚踢着顾某某肚子一脚,顾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划着思某某左侧胸部一刀,随后被拉劝开,整个过程致使思某某、顾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思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思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宣布之日起,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十五日内自行到农行元谋县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