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羊街)行罚决字〔2021〕16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64年04月0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羊街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羊街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张某某和本村的王某某之前就有矛盾,而两家在元谋县羊街镇***承包地又东西相连在一起,今年张某某家种植番茄,王某某家种植辣子。2021年09月15日下午,在***王某某家辣子地内,张某某家为了摘番茄要从王某某家辣子地经过的问题,张某某和王某某发生了冲突,冲突中王某某把张某某家装番茄的箩筐推倒后,两个便互欧起来,在互欧的过程当中,张某某用手掰着王某某的右手。 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