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5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2002年12月2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6日或10月7日,李某某和普某某一起到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家的空房间内,用矿泉水瓶、锡箔纸和吸管制作吸毒工具用烧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麻黄素,李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8时50分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被元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并对李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且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十五日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