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禁毒)行罚决字〔2021〕6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93年07月0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李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3日22时许两次趁父母休息后在元谋县元马镇***村108国道旁***内用矿泉水瓶、锡箔纸和吸管自制吸毒工具使用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2021年10月26日11时30分许,李某某在元马镇***村108国道旁***内被元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李某某被传唤至元谋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对李某某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阳性。并对李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十日由元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