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6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74年09月0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15日21时许,李某某回家路过元谋县元马镇***家耕地边时看见李某某家的一台微耕机放在地边无人看守,李某某于当晚邀约了陆某某和罗某某到自己家中商量盗窃微耕机进行变卖的事宜,经三人协商后,由陆某某和罗某某于当晚对该微耕机实施了盗窃,并利用李某某家的一辆***车将该微耕机运到罗某某家进行藏匿。盗窃得手后发现该微耕机较新,但轮子较旧,罗某某起意将盗窃得来的微耕机留作自用,将自家的旧微耕机进行变卖后分脏,于是李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盗窃得来的微耕机轮子拆到罗某某家的旧微耕机上,并于2021年10月28日由罗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一起将安装了被盗微耕机轮子的罗某某家的旧微耕机拉到废品站进行变卖,三人对变卖所得的360元人民币进行分赃,李某某分得100元,罗某某分得160元,陆某某分得100元。事后被民警查获,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李某某家被盗的微耕机的价格为98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物证、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一百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拘留十三日(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追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