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74号 违法行为人:顾某某,男,出生日期:1995年11月0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08月09日22时许,唐某某、思某某到元谋县元马镇中兴街***门口找顾某某讨要债务,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随后思某某与顾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思某某用右脚踢着顾某某肚子一脚,顾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划着思某某左侧胸部一刀,随后被拉劝开,整个过程致使思某某、顾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思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顾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顾某某持有的多功能折叠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五日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自2021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09日止);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十五日内自行到农行元谋县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