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67号 违法行为人:昌某某,男,出生日期:1995年10月2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10月中旬,昌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6206房间内以烧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黄素;一星期以前,昌某某再次吸食毒品麻黄素。 2021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昌某某吸毒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提取了昌某某的尿液10ML,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胶金体法)对昌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经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并对昌某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为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昌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行政拘留十日(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08日止)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