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64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男,出生日期:1989年10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9月13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路过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同德巷巷口时,因正在停车等候让行,仲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刘某某停车让行处时,便按喇叭鸣笛,刘某某便下车与仲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仲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拘留七日(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