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汪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1年01月05日23时许,汪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源昌路***包房内饮酒后,以心情不好为由,在***包房内使用啤酒瓶乱打乱砸泄愤,致使***包房内的一张大理石桌损坏,事后拒不赔偿且无理吵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本决定书宣布后,行政拘留十日(自2021年01月06日至2021年01月16日止)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