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公(元马)行罚决字〔2021〕10号 违法行为人:林某某,男,1966年0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0年9月26日09时许,林某某在元谋县元马镇**村大水井边大地改良平整土地,***村村民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蒋某某等人来到现场试图阻止林某某改良平整土地,双方发生口角,林某某持一根棒棒进行撕打,致使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蒋某某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林某某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元谋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行政拘留由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送达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0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