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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2025〕6号

日期:2025年12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2025〕6号

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BXD82W4H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东侧

2025年9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接到元谋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元公(网安)移字〔2025〕1号〕,移交内容显示,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疑似存在使用OBD作弊器修改机动车环检过程中备检车辆OBD传输至OBD诊断仪的数据并出具虚假机动车《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对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存在不同车型发动机控制单元编号一致的情况,自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14日,共有30份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35056,576C6D6E。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你公司共有19份《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35056,576C6D6E。以上19辆车均属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现场公司负责人已承认使用OBD作弊器让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从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OBD检查4.2.3.2“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 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及附录C(OBD检查)中C.2.2.a“通过 OBD 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 OBD 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元谋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元公(网安)移字〔2025〕1号〕1份和附件材料共3页,证明元谋县公安局移交线索情况。

2.2025年10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3.2025年10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环检线位置数量情况和检车收费明细情况。

4.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6.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OBD作弊器购买支付记录,证明你公司购买OBD和支付情况。

7.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授权仁xx负责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8.2025年10月10日仁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情况。

9.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仁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5年10月10日文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情况。

11.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文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验员身份信息。

12.2025年10月10日张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购买OBD情况及环境违法情况。

13.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张有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OBD作弊器购买人身份信息。

14.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15.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检验检测人员表,证明你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6.2025年10月10日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0份共60页,证明你公司检验报告存在不同车型编码一致的情况。

2025年11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2025〕3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5年11月6日,你公司向元谋分局提交了《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申请》,请求从轻处罚,理由:“1.认识到错误及时进行纠错,配合调查,培训员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杜绝此类问题;2.公司经营困难,首次违法,减轻处罚”,经元谋分局执法人员对申请理由进行核查:1.你公司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销毁了OBD作弊器,且配合调查,该情况已在裁量情节进行了采纳。2.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情况属实,已在裁量情节进行了采纳。3.你公司虽然停止了违法行为,但已无法对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使用OBD作弊器检测的车辆重新检测,无改正情节,不符合减轻或减免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共使用OBD作弊器出具了30份合格虚假检测报告,元谋县公安局于2025年9月25日移交线索,2025年10月9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追溯两年以内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9以后出具了11辆小型客车,8辆轻型货车的虚假检验报告,其中小型客车环检收费70元,轻型货车环检收费100元,出具19份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合计1570元。故建议没收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的19份合格检测报告的环检费用共计1570元。

二、罚款: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经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经查实你公司共使用OBD作弊器出具了19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在知道使用OBD作弊器属于违法行为后自行销毁了OBD作弊器,并在2024年1月后杜绝使用OBD作弊器开展机动车检测,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按照筛查名单积极收集整理提供检验报告,积极配合进行调查询问等,属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难以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验服务属于职业技术服务业里的检测服务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作人员有6名,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元谋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570.00元(大写:壹仟伍佰柒拾元整)。

(二)对元谋大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2,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103,57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伍佰柒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局。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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