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老林草罚决〔2025〕5号 | 罚款 | 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林俊伟 、李富金 | 532328********0770 532328********0715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月2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①乔木林地(商品林)2094㎡×10元/㎡×1倍=20940元(大写:贰万零玖佰肆拾元整);②无立木林地(商品林)3753㎡×3元/㎡×1倍=11259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玖元整),合计罚款金额为32199元(大写:叁万贰仟壹佰玖拾玖元整)。 | 2025年12月30日 |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 罚款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