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2025〕5号
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E5YPXR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小能禹村
2025年9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收到生态环境部关于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线索,2025年10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IH-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使用量程0.5倍CODcr标液开展标液核查,未按技术规范规定至少168h开展CODcr、 NH3-N校准工作,标液核查未通过,未进入人工维护,使用设备进行分析,上述行为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查平面图1份共4页;证明现场生产、运行情况;
2.2025年10月11日段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3.2025年10月13日文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情况;
4.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机构基本情况;
5.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8月、9月碳源药剂采购订单1份7页,证明你公司调整工艺时碳源、药剂加入情况;
6. 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8月11日—12日、14日-15日日在线监控出现恒值数据1份7页,证明自动监控出现异常;
7.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8月11日—12日、14日-15日日在线监控出现恒值上报系统、人工监测情况1份7页,证明你公司在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采取人工检测。
8. 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关于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换在线设备申请的批复1份3页,证明你公司更换自动监控设备向分局报告;
9. 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元谋县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采购合同1份16页,证明你公司更换设备情况;
10.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7月31日至8月4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台账、手工检测台账1份42页,证明你公司更换设备正常开展监测工作;
11.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8月以来炭源加药记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处置超标情况;
12.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8月以来TN、TP出现超标报告1份3页,证明你公司及时报告情况
13.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9月18日、9月29日市政管网排查照片记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采取措施,解决污水管网问题;
14.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2025年8月、9月出水口日均值报表1份2页,证明你公司排水情况;
15.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元谋县供排水有限公司2025年7—9月供水量统计表1份1页,证明元马镇居民生活用水供水量;
16.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17.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8.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个人信息;
19.2025年10月13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授权人个人信息;
20.2025年10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在线设备运行情况;
21.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更换运行情况;
22.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更换运行情况;
23.2025年10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勘查照片证据1份共3页,证明在线设备运行情况;
24.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氨氮分析仪标液核查记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氨氮标液核查情况;
25.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总磷分析仪标液核查记录 1份3页,证明你公司总磷标液核查情况;
26.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CODcr分析仪标液核查记录1份5页,证明你公司CODcr标液核查情况;
27.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自动监控站房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控站房运维人员信息;
28.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产品销售合同1份1页,证明在线设备购买情况
29.2025年10月16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安装调试合同1份1页,证明污水处理厂与销售厂家的在线设备安装调试责任划分情况。
30.2025年10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调取元谋县气象局2025年8月—9月降雨数据1份2页,证明元谋县降雨量。
31.2025年10月17日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提供职工名单1份共1页,证明实有职工数。
32.2025年10月17日提取的项目坐标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共3页。证明项目地为一般管控单元。
2025年11月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向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取3。监测数据误差:未开展人工监测,不取该因子。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未开展人工监测,不取该因子。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三季度,污水处理厂有效传输率在90%以上,无适合因子。废水类别:生活污水。裁量等级取1。排放去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载明排口编号:DW001),污染物进入龙川,龙川江水质为Ⅲ类,裁量等级取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元谋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属于第二次违法,裁量等级取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积极排查原因,出现设备问题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进行调试,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工艺,2025年9月请设备厂商进行调试,开展手工监测,裁量等级-2。
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D4620水的产生和供应业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属于工业类,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现有员工8人,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局。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