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宣传和博物馆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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