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计划,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政策措施,拟订并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
(二)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全县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承担自然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全县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监督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十一)负责全县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十二)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更新和对外查询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指导乡(镇)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78-8214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