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了《云南省随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22年2月20日起,按照2分/千瓦小时的标准,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使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随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3号)
上一条:元谋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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