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规范保护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好稀缺的古树名木资源,元谋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程序和要求,制订并出台了《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据《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要求,现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
根据2018年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调查统计,我县共有古树名木1527株(其中: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32株,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155株,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1340株),共有古树群15个,以酸角、榕树、攀枝花和红椿树等乡土树木品种为主,古树名木数量占全州的39.4%,全县10个乡镇均有古树名木分布。但目前,由于省、州均未出台专门针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制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保护管理规范和依据,给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建立健全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权限和日常管护责任,规范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好稀缺古树名木资源,元谋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程序和要求,制订并出台《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二、《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元谋县古树名木较多、分布较广,承载了数代人的情感、具有重要的历史纪念意义和干热河谷独特的重要生态价值等实际,制订了《管理办法》。
三、《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调查与保护等级认定、养护、管理与审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个章节27条内容构成,对古树名木的概念、适用范围、保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及施行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对制订《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明确,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和本县内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都适用本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修复规划以及林长制工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及日常养护补助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古树名木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并在林长制考核中给予相关乡镇和部门加分。
(二)调查与保护等级认定
由县林草局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县林草局依据省林草局的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
(三)养护
对管护责任人的日常管护责任、技术培训和管理处置等进行详细规定。按照古树名木生长区域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者管护责任人,由管护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管理养护。县林草局负责向管护责任人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异常的古树进行妥善处理。
(四)管理与审查
重点对古树名木保护和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专业养护及危害损害处置,移植、修剪及审查程序,砍伐及审批程序,以及科学研究等情形进行详细规定。
1.设立保护标志。古树名木由县绿化委员会设立保护铭牌,并标明相关信息。由县林草局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止行为及移植的情形。明确了擅自砍伐、擅自移植等7种严禁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明确了2种就近保护性移植和2种适当修剪的情形。
3.移植审批及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局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因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古树名木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需保护性移植的,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4.采伐情形和审批程序。“符合移植条件但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工程技术手段不可能移植成活的”“因感染松材线虫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濒临枯死的病害木”“因自然因素已经干枯、经鉴定死亡的”“因自然因素造成树木倾倒、枝干掉落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无法消除的”可以砍伐。砍伐古树名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据办理古树名木系统销号、存档备查,依法办理树木砍伐审批手续。
5.科学研究。在保护优先的前提条件下,可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花、叶和果实等古树名木资源,并接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鼓励开发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适合的区域进行扩繁,保护种质资源,增加种群分布。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林草局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人员违反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不履行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9月1日。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落实好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护和传承好我县自然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古树名木生态遗产,弘扬生态文明,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元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