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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3-0815002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规〔2023〕3号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元政202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815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保护我县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和本县内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科学养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宗、铁路护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修复规划以及林长制工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及日常养护补助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并在林长制考核中给予相关乡镇和部门加分。

 

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等级认定

 

第九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并统一申报、录入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动态管理。

单位和个人向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并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条  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三章  养护

 

第十一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管理养护,履行好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设施巡护等日常养护责任。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者管护责任人(以下统称管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管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人;

(三)生长在城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区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人;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为管护责任人,散生在居民庭院围以内的,居民个人为管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人为管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该居民为管护责任人;

(八)其他不便明确管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社区)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管护责任人;

(九)管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

(十)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的,应当到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交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管护责任人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古树名木异常情况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四章  管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县绿化委员会设立保护铭牌。保护铭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编号、保护等级、拉丁名、科、属、种、古树名木相关信息二维码及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拆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消除危害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封砌地面,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采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易燃易爆物、倾倒污水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五)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掘根、刻  划、钉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搭棚;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或者遭受有害生物侵害、自然损害、人为损害以及其他生长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乡镇林草服务中心报告。

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就近保护性移植:

(一)因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的。

第十九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复壮和养护费用,依法办理审核手续。在审核过程中,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方案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移植方案实施移植,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

(一)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在项目审核前,移植方案应当通过县级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符合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但不得因修剪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一)因自然因素如干旱、大风、雷击、病虫危害等原因,造成树木部分枝干枯死或折断,存在枝干掉落等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无法自然消除的;

(二)因古树名木的生长影响到周边乡镇以上电力线路主干线且确实无法避让等情形,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拟修剪古树名木的,必须提供相应证据申请办理修剪审核手续,并经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

修剪审核程序如下:责任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小组和村委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注明树种、树龄、胸径、中文名称、编号、保护等级等古树名木相关信息)→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国家、省州相关林木砍伐规定的,可以申请砍伐古树名木: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移植规定,但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工程技术手段不可能移植成活的;

(二)因感染松材线虫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濒临枯死的病害木;

(三)因自然因素已经干枯,经鉴定死亡的;

(四)因自然因素如大风、坍塌、泥石流等原因,造成树木倾倒、枝干掉落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无法消除的。

砍伐古树名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一级珍贵树种,上级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类型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证据,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古树名木系统销号、存档备查。责任人必须依法办理树木砍伐审批手续。

砍伐审批程序如下:责任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小组和村委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注明树种、树龄、胸径、中文名称、编号、保护等级等古树名木相关信息)→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古树名木系统销号、存档,并报上一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按相关程序申报办理树木砍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林草服务中心报告,经乡(镇)林草服务中心现地调查、取证、拍照后,向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鉴定死亡的,必须砍伐的,需按照古树名木砍伐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优先的前提条件下,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花、叶和果实等古树名木资源,并接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鼓励开发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适合的区域进行扩繁,保护种质资源,增加种群分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不履行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

 

解读:《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图解:《元谋县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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