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分配情况
平田乡政府目前有一幢六层砖混结构保障性住房,位于平田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底层为平田乡工会活动室,二至六层为住宅,分为一、二单元,共计40套住宅。全部房屋户型一致,均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面积约43㎡。截至2024年4月,40套住房已按《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及相关程序配租完毕,现无空房。
二、保障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本县户籍人员
1.在平田乡集镇规划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申请家庭人均20 平方米以下(不含 20 平方米)。住房面积以房屋登记部门审核的房屋登记面积为准。申请人离异,申请人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该房屋可以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在平田乡集镇规划区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办公性、经营性、生产性用房人均面积低于20 平方米且无住房的,或者住房面积加上三类用房人均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纳入保障范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0元,且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平田乡居住或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
4.拥有车辆的家庭,车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不纳入保障范围(营运车辆除外)。
(二)外地户籍人员
申请人为本县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具备上述本县户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须在本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持有申请公租房所在地的暂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经营。
(三)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三、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含家庭)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
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最后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册。除单身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2.工作(就业)单位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用提供;如为自主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查原件);
3.非本县户籍申请人应提交在户籍所在地未租赁过公租房的证明以及申请公租房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4.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
5.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交担保人担保书;
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个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以户口册上载明的人员为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以双方户口本载明人员为准。
已在本县内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三)审核
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必须为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相关部门,具体为:
1.县民政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载的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其他需审查的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为“是(否)属实”,经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2.县公安局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载明为云南籍人员申请人的户籍、户信息、元谋籍外的暂时居住、车辆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为“是(否)属实”,经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3.县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户口册为准)的自有住房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为“是(否)属实”,经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4.县运政管理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户口册为准)的运营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明确审核意见为“是(否)属实”,经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将申请表分别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平田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在平田乡对经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审核单位审查核实申请人相关情况时,必须经认真审核后提出明确审批意见。涉及单位内部多部门分别审核的,由单位统一组织联审,出具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在申请地有住房出让、转移记录的;
2.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3.有虚假骗租、多地申请、不按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水电费等不良记录的;
五、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报,住房困难人群向申请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申请人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审查:由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情况及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公安部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及户籍情况进行核查;房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核查。
3.审核: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公安、房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进行保障。
六、申请人提供的附件资料
(一)本地户籍
1.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2.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3.担保书(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提供);4.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个体经营人员提供);5.劳动合同复印件;6.城镇低保证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提供);7.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8.拥有车辆的家庭,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属运营车辆的,还需提供运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
1.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2.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和居住证复印件;3.担保书(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提供);4.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个体经营人员提供);5.劳动合同复印件;6.未取得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非本县户籍申请人提供);7、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8.拥有车辆的家庭,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属运营车辆的,还需提供运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租赁管理
(一)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水、电、气、通信、电视、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收取;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先交费,后使用原则,在入住缴纳第一次租金时,一并缴纳500 元履约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本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如: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及垃圾清运费;住户入住后的门窗、地板、屋内水电开关、水管、电线路、通讯线路、卫生间卫具及房屋防护设施的破损维护费;住户退租后的门窗、地板、屋内水电开关、水管、电线路、通讯线路、卫生间洁具及房屋内设施的破损赔付费。)
(二)入住管理。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须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3.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4.承租人入住后不能随意改变房屋室内、室外现状。未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装修改变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装修装饰后的房屋,在承租人退出时,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不负责补偿或赔偿,承租人也不准拆除以免损坏房屋。
七、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平田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八、监督举报电话
0878-83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