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的要求,现将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之规定,云南省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即我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2019年1月1日(含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首次预售许可审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9年1月1日(不含2019年1月1日)以前取得首次预售许可审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8.4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至新标准更新。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严格执行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接房手续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谋县住房共用部位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四、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其他未尽事宜由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专户管理银行:云南省农行元谋县支行城西分理处。
专户名称: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谋县住房共用部位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专户账号:24-300701040002867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