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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五期)

日期:2025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白萝卜

DBJ25532300728831650ZX

2025-04-01

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4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泓顺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市级专项) 2025年云南楚雄州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永兴果蔬批发市场的农户中购买了20公斤“白萝卜”进行销售。因公司目前不具备农残检测能力,无法判断采购的白萝卜是否有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分析白萝卜的“毒死蜱”农药残留超标,可能是农户喷施农药后,未到间隔期就采收上市交易造成的。

名称:元谋泓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新街北侧

任务领取时间:2025-04-27

启动时间:2025-04-29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56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处以罚款1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白花生

DBJ25532300728831638ZX

2025-01-09

酸价(以脂肪计)(KOH);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4.1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尚尚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市级专项) 2025年云南楚雄州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2025年1月9日,当事人从云南谷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45公斤白花生,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昆明市官渡区段金妹食品经营部购进了50公斤红花生进行销售,因公司不具备坚果和籽类食品检测能力,无法判断购进的白花生和红花生是否存在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分析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不合格,可能是因为当地气候高温且潮湿导致。

名称:元谋尚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2012年保障性住房临街商铺A1幢商场

任务领取时间:2025-04-28

启动时间:2025-05-06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78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花生、红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7.31元;2、处以罚款1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红花生

DBJ25532300728831640ZX

2024-11-30

酸价(以脂肪计)(KOH);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4.4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尚尚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市级专项) 2025年云南楚雄州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2025年1月9日,当事人从云南谷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45公斤白花生,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昆明市官渡区段金妹食品经营部购进了50公斤红花生进行销售,因公司不具备坚果和籽类食品检测能力,无法判断购进的白花生和红花生是否存在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分析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不合格,可能是因为当地气候高温且潮湿导致。

名称:元谋尚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2012年保障性住房临街商铺A1幢商场

任务领取时间:2025-04-28

启动时间:2025-05-06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78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花生、红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7.31元;2、处以罚款1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与抽样单编号为DBJ25532300728831638ZX的不合格食品为同一经营单位抽样的,因此作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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