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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期:2024年12月06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3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01号、(元)应急告〔2024〕01号、

(元)应急罚〔2024〕01号、(元)应急结〔2024〕01号

违法事实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元谋县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98000元(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勇灵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3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02号、(元)应急告〔2024〕02号、

(元)应急罚〔2024〕02号、(元)应急结〔2024〕02号

违法事实

元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勇灵未履行职责,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之第三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元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勇灵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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