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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应急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期:2024年06月28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27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6号、(元)应急告〔2024〕6号、

(元)应急罚〔2024〕6号、(元)应急结〔2024〕6号

违法事实

1.采场西部部分台阶存在高陡边坡情况。2.破碎站车档未定期清理、设置不规范。3.破碎站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4.矿山安全警示标志不足、老化。5.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6.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

元谋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兴祥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28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5号、(元)应急告〔2024〕5号、

(元)应急罚〔2024〕5号、(元)应急结〔2024〕5号

违法事实

1.采场台阶存在浮石。2.加工车间未设置警示标志。3.电线线路连接不规范。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海纳石业有限公司香水箐石料供应站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3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3号、(元)应急告〔2024〕3号、

(元)应急罚〔2024〕3号、(元)应急结〔2024〕3号

违法事实

1.超设计进行开采,现状开采高度超设计开采高度(设计开采高度105m)台阶高度12-30m 不等超设计台阶高度(设计合阶高度10m,1240m终了台阶高度15m);2.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3.未按新安法规定第21条、25条修订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职责;4.未绘制2023年度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5.安全生产会议合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等缺失。

处罚依据及结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元谋华建长石开发有限公司平田乡钠长石矿

执法人员

李彦阳、文志刚

结案时间

2024年6月5日

执法部门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元)应急立〔2024〕4号、(元)应急告〔2024〕4号、

(元)应急罚〔2024〕4号、(元)应急结〔2024〕4号

违法事实

1.未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局部台阶高度约15m,大于设计台阶高度 10m。2.未按新安法规定第 21 条、25 条修订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3.排土场拦渣坝已被废弃土石掩没。4.排土场平台边缘存在裂缝,卸排平台为正坡向、无安全车挡。5.未绘制年度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工程平面图及剖面图。6.未提供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7.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台账缺失。8.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9.主要负责人杨东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处罚依据及结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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