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元谋钰坤包装制品厂
地 址:元谋县元马镇能禹街 邮政编码: 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敏利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3****16360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逾期未整改。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现记〔2021〕工贸-15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1〕工贸-25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元应急复查〔2021〕工贸-19号);5.《现场照片采集书》;6.询问笔录(3份);7.执法记录仪录像。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