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元谋锦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平田加油站
地址:元谋县平田乡挨相村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云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555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现记〔2021〕第(危化-76)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1〕第(危化-83)号】,3.《安全培训教育台账》复印件11份,4.《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表》复印件12份,5.《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复印件2份,6.《调查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