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元谋墙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对元谋墙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元谋墙体**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98000元(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元谋墙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对元谋墙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公司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之第三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