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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谋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曝光(第1期)

日期:2024年09月03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案例一

元谋**石业有限公司***石料供应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元谋**石业有限公司***石料供应站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设计进行开采,现状开采高度超设计开采高度(设计开采高度105m)台阶高度12-30m不等超设计台阶高度(设计合阶高度10m,1240m终了台阶高度15m);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未按新安法规定修订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职责;未绘制2023年度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安全生产会议合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等缺失的问题隐患。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元谋**石业有限公司***石料供应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元谋**长石开发有限公司***钠长石矿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元谋**长石开发有限公司***钠长石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局部台阶高度约15m,大于设计台阶高度10m;未按新安法规定修订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排土场拦渣坝已被废弃土石掩没;排土场平台边缘存在裂缝,卸排平台为正坡向、无安全车挡;未绘制年度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工程平面图及剖面图;未提供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台账缺失;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的问题隐患。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元谋**长石开发有限公司***钠长石矿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元谋县**矿业有限公司***铁矿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对元谋县**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场台阶存在浮石;加工车间未设置警示标志;电线线路连接不规范的问题隐患。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元谋县**矿业有限公司***铁矿负责人郭**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对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场存在西部部分台阶存在高陡边坡情况;破碎站车档未定期清理、设置不规范;破碎站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矿山安全警示标志不足、老化;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问题隐患。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对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多克采石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元谋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对元谋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第二轮省环保督察反馈采场局部台阶坡面角超安全生产设计坡面角、部分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宽度不足问题未整改完成;企业存在加工矿石毛料行为;矿山安全警示标志不足的问题隐患。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元谋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负责人杨**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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