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元谋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元谋县6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元谋县**燃气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4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县**燃气经营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当场)处罚。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县**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任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危险化学品存储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提示】
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经营者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事存储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案例二
元谋县**气体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县**气体经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当场)处罚。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县**气体经营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从业人员进行保护的各种物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耳塞等。这些用品能够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案例三
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采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生产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茂乡那化村大黑山采石场)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之规定,作出给予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更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标志在保障人身安全、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警示作用。
案例四
元谋**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石业有限公司(物茂乡那火山采石场)矿山采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生产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元谋**石业有限公司(物茂乡那火山采石场)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石业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之规定,作出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提示】
安全标志是指在作业场所悬挂或张贴的安全图文标志,目的在于警示作业人员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把规范设置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事项来抓,不断强化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达到所有作业场所合理设置安全标志,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疏散能力,防患于未然。
案例五
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8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茂乡**采石场)矿山采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生产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茂乡**采石场)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之规定,作出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提示】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安全标志设置规划,加强对重点区、薄弱区的安全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做到设置到位、警示到位、管理到位,不留警示盲区,提高警示效果。
案例六
元谋**经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9日,元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对元谋**经贸有限公司平田**石矿矿山采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生产安全工作执法检查中,发现元谋**经贸有限公司平田**石矿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核查,元谋**经贸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之规定,作出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提示】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志管理,明确责任。要把防范胜于救灾理念武装全体职工思想头脑,为职工营造一个“步步有提示,处处有标志”的作业场所,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生产安全。